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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提前辞职,法院判决赔偿航空公司418.71万元!

来源:NewJob人才网 时间:2019-06-14 作者:NewJob人才网 浏览量:

2010年1月21日,原告罗某(乙方)入职被告X云南分公司(甲方)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必须服务期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乙方从获得机长资格之日起为甲方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八年,若乙方获得机长以上的技术等级(A类:航线教员、B类:模拟机教员、C类:本场教员),其必须服务期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八年,乙方在甲方从事飞行驾驶工作期间每参加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增加一年的必须服务期,所有必须服务期的年限累计计算,不重叠适用,至乙方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三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承担法律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约定:“乙方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飞行教员:违约金500万元;2、责任机长:违约金450万元;3、飞行员正驾驶:违约金350万元;4、飞行员副驾驶:违约金250万元;5、飞行学员:违约金200万元;乙方自获得以上1、2、3、4项资格起,每增加一公历年,分别在该项违约金标准上追加5%。”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其休息时间、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亦作了明确约定。
2011年8月2日,原告罗明旭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变更为被告航空公司,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航空公司继续履行。
2015年12月3日起原告罗某被聘为B737机型机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原告共参加复训13次。2017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航空公司递交《辞职信》并作公证。2017年5月17日,原告离开了被告航空公司。其后,被告航空公司继续发放原告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经原告申请及被告航空公司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罗某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2、航空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罗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4、罗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航空公司支付418.71万元违约金;5、罗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航云南公司返还2017年5月17日以后工资、社保等费用(最终以返还之日实际发放和代缴的金额为准);6、驳回航空公司的其他反申请请求。
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主张上述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本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告航空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行使其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被告航空公司诉请原告继续履行与其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原告罗某与X云南分公司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虽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用人单位变更为被告航空公司,但原告与被告航空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仍受原劳动合同的约束。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从获得机长资格之日起为被告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八年,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飞行驾驶工作期间每参加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增加一年的必须服务期,所有必须服务期的年限累计计算,原告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机长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为450万元。飞行员系特殊行业,其从业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航空公司势必要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产生相应费用。仲裁裁决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服务期计算出原告罗某应支付被告航空公司违约金418.71万元,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工资和代缴社保等费用的问题。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但被告航空公司在原告罗某离岗后仍向其发放工资及代缴社保等费用,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所获工资及社保等费用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故对被告航空公司诉请原告返还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支付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待遇,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一、罗某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二、……四、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航空公司违约金4187100元;五、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航空公司返还2017年5月17日以后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最终以返还之日实际发放和代缴的金额为准);……
罗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判决结果第四项:原告(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航空公司违约金418.71万,依法改判罗某按有支付凭证的专项培训费用承担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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